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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郊野单元(村庄) 远景乡村单元(BSLDJY03)02-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审批信息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郊野单元(村庄) 远景乡村单元(BSLDJY03)02-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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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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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郊野单元(村庄)远景乡村单元(BSLDJY03)02-01 地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占地面积 12196.64 m2,东至北周路,南至防护绿化,西至防护绿化,北至防护绿化。项目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水田、水浇地、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堆场用地)和未利用地(河流水面、荒草地)。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 远景乡村单元(BSLDJY03)》和《关于核定远景村律动岛项目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该地块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C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中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等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 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郊野单元(村庄)远景乡村单元(BSLDJY03)02-01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4 年2 月~ 2024 年6 月进行,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项目地块历史上为农田(种植小麦、水稻)、农宅、乡村河道,地块内南北走向河道两头宽中间窄,最宽处约10m,最窄处约3m,两头深中间浅,深约1-1.5m,水塘与河道相通,宽约6m,深约1m,面积约1100m2。农宅于1975 年建成,2011 年房屋动迁后拆除;于 2014 年回填河道,回填土来自绿化带(含建筑垃圾、 碎砖等),之后地块清运时建筑垃圾、碎砖等连同底泥一起被清理;2014 年年底地块内出现堆土为周边农宅拆除重建时的地基土,部分用于填埋河道和池塘,部分回******有限公司做停车场,修建简易办公用房,用于停车场管理;其中2015 年1 月的历史遥感影像资料,地块内有覆土,面积约8750m2,来源无法追溯;2018 年停车场整治清空;2019 年地块内为市政工程“农林水”施工项目部,主要用于办公、施工工人暂住;2023 年~2024 年3 月,地块作为临时停车场,2024 年4 月停车场搬迁、拆除,2024 年 6 月拆除水泥硬化地坪,地块内现为空地,建筑垃圾已清运。现场未发现工业生产、地下储罐和污染物泄漏痕迹,也未发现可疑气味。

  地块紧邻四周历史至今为空地、地表水、农宅,无工业企业,也不存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 号)文中规定的15 类工业活动,周边地块无环保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及环境污染类事故发生,紧邻地块及周边500m 范围的活动不会对本项目地块产生影响。

  地块内历史上河道被平整形成暗浜区,该区域易于富集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且平整过程中机械设备的使用可能造成油品的跑冒滴漏现象;地块 内曾有覆土,覆土来源无法追溯。对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中“(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应按照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因此,本项目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4 年7 月30 日~ 9 月5 日进行,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内布点,在地块内共布设8 个土壤监测点位,5 个地下水监测井,因历史上地块内有覆土、河道回填,调查点位钻孔深度设置为 6.5m,覆土区域土壤采样层数为 4 层,暗浜区域土壤采样层数为 5 层。在******有限公司采用 HC-Z450(GP)钻机进行土壤钻孔、建井。土壤样品采集于202******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共送检土壤样品 43个(含4 个对照点样品、4 个平行样)、7 个地下水样品(含1 个对照点样品和1 个平行样)、全程序空白样2 个、运输空白2 个、设备淋洗样1 个。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因子一致,包括:pH 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 45 项基本项及19 项其他项目(4 项重金属、4 项挥发性有机物、10 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

检测结果如下:

  (1)浅部土层分布特征与水文地质条件

  根据调查地块内 8 个点位的钻孔记录,该地块地面高程在6.408~6.600m 之间,高差0.192m,地形较平坦,属湖沼平原Ⅰ2 区地貌。本地块地面以下 6.5m 深度范围内土层按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土性不同及物理力学性质上的差异可划分为3 层,第①层为杂填土,第②为粉质粘土,第③为淤泥质粉质黏土。根据2024 年8 月 1 日现场统一测量得到的地下水位绝对高程(吴淞高程基准),地下水稳定水位埋深(相对于地面)为1.60~2.25m,地下水位高程为4.05~4.42 m,地下水流向是自东北向西南。

  (2)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

  (1)土壤:pH 值范围为6.74~7.95,呈中性;10 种重金属(汞、砷、锑、铅、镉、铜、镍、铍、钴、钒)、3 种挥发性有机物(氯仿、1,2-二氯乙烷、1,1,2-三氯乙烷)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W2 井(REC2 区域)中1,2-二氯乙烷和1,1,2-三氯乙烷检出值分别为188μg/L和 362μg/L,分别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3.70 倍和5.03 倍, pH 值范围为 7.9~8.1,呈弱碱性; 7 种重金属(钒、钴、镍、铜、锑、铅、砷、钒)和 8 种挥发性有机物(氯乙烯、1,1-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式-1,2-二氯乙烯、氯仿、四氯乙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值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5 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W2 点位的地下水样品中1,2-二氯乙烷检出值为188μg/L、1,1,2-三氯乙烷检出值为362μg/L,分别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3.70 倍和5.03 倍,地下水稳定水位埋深(相对于地面)为1.60~2.25m,地下水位高程4.05~4.42 m,经分析地块S3 点位历史上存在外来覆土,且氯代烃基本分布在粉质粘土层,粉质粘土层有利于氯代烃物质迁移扩散至淤泥质粉质粘土层,不能排除覆土存在氯代烃类污染,且地块2010 年之前为农用地(农田和农宅),历史种植过程可能使用含氯代烃成份的农药或除草剂,长期使用后渗透到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氯代烃类物质检出值偏高。

四、覆土补充调查

  ******居民举报,地块内有外来车辆倾倒渣土。该地块正处于土************居住社区 BSP0-0103 单元 0304-05 和 0304-02 地块内),为工地水泥浆产物,共倾倒约420******有限公司测绘确认,涉及覆盖面积260.45m2。

  依据《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 年10 月1 日)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渣土外运前未做土壤检测,无合规转运手续,渣土清运期间调配挖机和土方车,挖机翻挖过程不能避免破坏原表层土,******有限公司对该地块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工作。

  除渣土外,由于地块内疏于管控,东侧、西侧、北侧也存在大面积覆土,为初步调查采样分析结束后,本村村民将建房时产生的建筑渣土外运至本项目地块内堆放,并在倾倒后使用挖机铺平,未做土壤检测,也未清运,覆盖厚度约0.3m。地块内渣土及外来覆土均无土壤检测报告,无合规转运手续,渣土清运期间调配挖机和土方车,挖机翻挖过程不能避免破坏原表层土,并引入新的污染源,可能造成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对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 号)分析,调查地块主要存在“(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6)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情况,因此地块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

  项目组于2024 年11 月22 日对地块内表层土进行采样检测,因检测单位在采集VOC 样品时操作不规范,于2025******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因地块内表层土普遍存在扰动,项目组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按照40*40 将地块分成 8 个采样单元(S1-S8),渣土区为 1 个独立采样单元,共 9 个采样单元(S9),每个采样单元采集 1 个表层土壤(0~0.5 m)样品。 另外,在渣土来源地设置一个采样点采集渣土(SS1)。共采集 13 个土壤样品(含 3 个平行样),监测因子与第二阶段监测因子保持一致。

  地块内受扰动的表层土壤样品pH 值范围为7.06~8.92,呈中性偏碱性;10 种重金属(汞、砷、锑、铅、镉、铜、镍、铍、钴、钒)、8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S4 点位苯并(a)芘检出值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渣土来源地土壤样品pH 值为7.84,呈中性;10 种重金属(汞、砷、锑、铅、镉、铜、镍、铍、钴和钒)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外来覆土和地块内受扰动的表层土壤质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要求,外来覆土经过清挖后不会对地块内土壤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地块内地下水质量不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五、建议

  (1)因地块内氯代烃物质偏高,且主要分布在粉质粘土层,建议在后期详细调查过程中做好防控措施并结合土层分布情况,避免在建井过程中将污染物扩散。

  (2)目前地块整体属于开放状态,必须在四周设置围挡,并入口处设置门卫室由专人看管,对来往车辆登记管理,限制危险品、化学品、建筑垃圾运输等车辆停放,避免突发情况对区域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3)在后期开发使用过程中加强对地块的环境管理,防止改变地块环境现状的不可测因素发生。且避免引入新的外来污染物(包括建筑垃圾、堆土及固体废弃物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因外来覆土苯并(a)芘检出值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55mg/kg)但不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5mg/kg),地块内土壤外运处置时,应制定明确的转运计划,包括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处置完成时限等,避免将区域内土壤外运至一类用地,外运时需附土壤处置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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